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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概况

香港的税制比较简单,并采用地域来源原则课税 。因此只有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 。直接税主要有三项:

  • 利得税
  • 薪俸税
  • 物业税

不属于以上三项类别的入息是不纳入评税的。香港亦不会对工资、周转、销售、增值或资本利益征收税款。


利得税

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均须纳税。目前的利得税率定于 16.5% 。所有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税务局亦有一套固定资产折旧的免税额准则。

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其他判决的案例。因此每一家香港公司必须小心处理每一个交易项目,并针对每一个案的性质不同而寻求专业意见。如果想就这方面获得肯定,纳税人可根据税务条例所列出的规定,向税务局提出就条例的各项条文如何适用于申请人或申请所述的安排作出事先裁定,此等申请是需要缴付费用的。


薪俸税


来自或获自在本港任职及受雇的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任何访港不超过 60 天的人士是不用课缴薪俸税。任何个人若任职或受雇于香港但在境外获取入息,或会以分摊方式课税。对于复杂的情况,我们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意见。


物业税

物业税是向本港土地及 / 或楼宇的业主所征收的税项,计算办法是将物业的评税净值依标准税率 15% 计算。


行政工作

一般而言,税务局会在 4 月 1 日,即截至 3 月 31 日评税年度之后的一天,向纳税人发出报税表。报税表应该在发出日起 1 个月内交回税务局。香港并没有自我评估的机制。

公司的利得税报税表必须连同已审核的财务报表一并交回税务局。一般而言,须课税的纳税人应在 4 个月内向税务局获取报税表以避免受处罚。

企业一般可于课税年度内分两期缴交税款。第一期的税款包括今个年度暂缴税的 75% 及去年度须缴纳的税款的 100% ;第二期的税款则是今个年度暂缴税的 25% 。最终分期缴税的时间应按缴税通知书上所定的时间表,一般都会在课税年度的十一至四月间。